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毛元平,经理。
原告杜某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6342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25日,原告承包了本村XXX的荒山,此后原告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此荒山进行治理,开垦土地、垒坝、栽树并进行持续的管理、维护等。2014年7月,被告所属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京沈京冀客专VⅠ标段施工过程中占用原告一部分承包地和上述荒山范围内一部分土地堆放碎石渣土,已给付原告各项补偿款128004.00元。2016年7月,被告项目部在之前占用一部分荒山的基础上往里又将原告荒山范围内开垦的剩余土地及未开垦的荒山沟膛阴阳两坡全部占用。按着被告制作并经承德市双滦区XXX乡XXX沟村村民委员会和XXX乡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京沈客专(双滦线)占XXX乡XXX沟村XXX弃砟场征占地补偿款汇总表”,被告应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3429.00元,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中所称对其承包的荒山实施占用行为的“京沈京冀客专VⅠ标段”项目部,系“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直属项目部,“中交一航局城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原告起诉的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并非同一公司,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73元,退还原告杜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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