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律师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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