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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曹国文、周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曹国文
周秀林

原告杜某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曹国文,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周秀林,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曹国文、周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曹国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周秀林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内的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杜爱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曹国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周秀林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内的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冻结杜爱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曹国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周秀林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内的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冻结杜爱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鹅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0,000元。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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