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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
武巍(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武巍,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成年。
委托代理人陈森、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曾于1988年和1989年签订的两份土地转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涉案土地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32亩承包地、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赔偿损失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曾于1988年和1989年签订的两份土地转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涉案土地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32亩承包地、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赔偿损失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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