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亚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韩勇,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869082501。
负责人:魏金刚,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亚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宗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亚东的委托代理人韩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号奔驰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365500元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12月18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17日24时止。2016年1月6日,经原告杜亚东申请,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将号牌为冀B×××××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信息变更为号牌为冀B×××××号。2016年7月20日14时许,原告朋友刘亚梅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奔驰轿车行驶至唐山市开平区北湖开发区永盛加油站时,因暴雨导致车辆熄火被淹,致使原告的冀B×××××号车辆受损。2016年9月26日,北京全天候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依据原告杜亚东的委托出具公估报告书,对冀B×××××号车辆进行损失评估,最终核损金额为597946元,原告花费公估费12000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冀B×××××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4月20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大唐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杜亚东的冀B×××××号车辆损失进行公估,公估结论为车辆损失468760元,其中换件项目费用474260元,维修工时费8500元,残值14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刘亚梅的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冀B×××××号奔驰车车辆损失经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换件项目费用474260元,维修工时费8500元,残值14000元。因事故车辆未予修理,本院对维修工时费8500元予以扣除,故车辆损失本院支持460260元。原告主张公估费12000元,因未采纳其公估结论,故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杜亚东车辆损失460260元。
二、驳回原告杜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99元,减半收取4949.5元,由原告杜亚东负担121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开平镇营销服务部负担3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宗金玲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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