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牛浩亮
卢某某
涉县靳某某水电站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涉城镇振兴路512号。
委托代理人牛浩亮,系原告丈夫。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振兴路金源小区12号楼1单元1楼。
被告涉县靳某某水电站。
负责人卢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涉县靳某某水电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书记员:李秀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