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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涉县靳某某水电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牛浩亮
卢某某
涉县靳某某水电站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涉城镇振兴路512号。
委托代理人牛浩亮,系原告丈夫。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振兴路金源小区12号楼1单元1楼。
被告涉县靳某某水电站。
负责人卢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涉县靳某某水电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书记员: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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