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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李平芳
审判员 贾学亮
审判员 王金海

书记员: 江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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