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李某来诉被告左某某、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来
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左某某
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顾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肖园(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来。
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左某某。
被告: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
负责人:武为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黄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园,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来诉被告左某某、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鸿某某汽车运输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某某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来的委托代理人曾昭洪,被告左某某,被告阳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涛、肖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某某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鄂A×××××轻仓栅式货车造成原告受伤,该车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应先由被告阳某财产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某财产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左某某与被告鸿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是车辆挂靠关系,被告阳某财产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仍赔偿不足的,由被告左某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被告鸿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计算标准的认定,被告辩解,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实其属城镇居民和月工资3,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单凭庭审辩解不足推翻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阳某财产公司辩解,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原告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左某某不应承担全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被告左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或者停车让行,就因被告左某某未能安全让行原告,才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阳某财产公司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后期治疗费的认定,被告辩解后期治疗费鉴定过高,本院认为原告后期治疗费用是通过法医鉴定后确定的,被告有异议,其又未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依法确认赔偿数额为:医疗费38,04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护理费3,883元(23,624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12,800元(3,200元/月÷30天×120天),残疾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营养费630元(30元/天×21天),交通费酌情认定80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11,924.49元,被告左某某垫付医疗费33,447.49元,原告实际应获得赔偿额78,477元。被告左某某要求其已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为减少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来76,295元(医疗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护理费3,883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2,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上述赔付不足部分35,629.49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4,740元((38,049.49元-10,000元)×0.9+后期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630元)×0.8;被告左某某赔偿10,889.49元,被告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综合上述一、二项,因被告左某某已垫付医疗费33,447.49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支付原告李某来78,477元,返还被告左某某22,558元。
上述应付赔偿的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李某来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左某某、被告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鄂州市建行营业部,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42×××6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鄂A×××××轻仓栅式货车造成原告受伤,该车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应先由被告阳某财产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某财产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左某某与被告鸿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是车辆挂靠关系,被告阳某财产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仍赔偿不足的,由被告左某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被告鸿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计算标准的认定,被告辩解,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实其属城镇居民和月工资3,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单凭庭审辩解不足推翻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被告阳某财产公司辩解,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原告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左某某不应承担全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被告左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过人行横道,应当减速或者停车让行,就因被告左某某未能安全让行原告,才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阳某财产公司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后期治疗费的认定,被告辩解后期治疗费鉴定过高,本院认为原告后期治疗费用是通过法医鉴定后确定的,被告有异议,其又未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依法确认赔偿数额为:医疗费38,04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护理费3,883元(23,624元/年÷365天×60天),误工费12,800元(3,200元/月÷30天×120天),残疾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营养费630元(30元/天×21天),交通费酌情认定80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11,924.49元,被告左某某垫付医疗费33,447.49元,原告实际应获得赔偿额78,477元。被告左某某要求其已垫付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为减少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来76,295元(医疗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护理费3,883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2,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上述赔付不足部分35,629.49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4,740元((38,049.49元-10,000元)×0.9+后期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630元)×0.8;被告左某某赔偿10,889.49元,被告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综合上述一、二项,因被告左某某已垫付医疗费33,447.49元,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支付原告李某来78,477元,返还被告左某某22,558元。
上述应付赔偿的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李某来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左某某、被告武汉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陂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邵某某

书记员:王某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