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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负责人:韩晓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某市承某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国辉

书记员: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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