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乐亭县临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48951-4。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经理。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某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唐某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市民,住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秦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某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秦某某、赵某某银行存款61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原告李某某与担保人郑海燕自愿以共有的坐落于唐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泰花园公寓房产一套、担保人李雅轩自愿以所有的坐落于开平建材市场市场楼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李某某与担保人郑海燕、李雅轩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唐某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秦某某、赵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1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某某与担保人郑海燕共有的坐落于唐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泰花园公寓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李雅轩所有的坐落于开平建材市场市场楼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烨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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