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长平,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委托代理人:吴双龙,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西三道街。法定代表人:于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永玲,女,系该单位经理。
原告李长平与被告鹤岗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1.00元,减半收取计2,125.5元由原告李长平负担。
审判长 楚利平
审判员 秦玉山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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