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肖某
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陈
书记员: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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