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银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威辰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李银元与被告湖北威辰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银元于同年10月1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银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银元负担。
审判员 欧本雄
书记员:周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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