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振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葛怀灵,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张顺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平、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怀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15时30分许原告李某驾驶冀B8035B雅阁牌小轿车沿唐港高速公路唐山方向行驶到10公里+100米处超车时,因躲让情况撞穿中间隔离带后与港口方向耿自武驾驶的冀B2850T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相撞,导致方向失控后又与同方向行驶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B88818奥迪牌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及路产受损、原告李某及其乘车人原告张某某受伤、张某某及其乘车人晁永红受伤、耿自武及其乘车人於俊生死亡、乘车人於淑珍、裴晓燕受伤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唐公交(2012)第TG-002号(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耿自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等无责任。
原告李某受伤后住唐山市丰南区医院治疗25天,出院后医嘱休息四周。原告李某住院期间由其同事姚建媛护理。原告李某及护理人员姚建媛均系唐山路红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月均工资人民币3000元,因此事故误工期间被扣发。原告李某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8287.02元(详见附表);原告张某某因此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768.46元。
冀B88818奥迪牌轿车登记车主系刘景江,后转让给被告王某某,被保险人系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系该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1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用药清单、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病假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作出的“唐公交(2012)第TG-002号(复)”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采信。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为经本院确认的范围与金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系冀B88818奥迪牌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与冀B2850T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50%向原告赔偿,因二原告未向冀B2850T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保险人主张权利,故本案不予涉及。二原告的经济损失总额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故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人民币1250元的计算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按20元/天计算为人民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冀B88818奥迪牌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人民币5143.51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人民币4000元;向原告张某某赔偿医疗费人民币884.23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人民币72元、原告张某某负担人民币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负担人民币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子良
书记员:马艳惠 附 原告李某经济损失细目 医疗费人民币9787.02元(按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人民币500元(20元/天×25天); 误工费人民币5300元(3000元/月÷30天/月× 53天); 护理费人民币2500元(3000元/月÷30天/月× 25天); 交通费人民币200元(酌定); 合计人民币1828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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