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灯,男,汉族。
被告:黑龙江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晋丽。
被告:浙江巨兴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
原告李金灯与被告黑龙江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巨兴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金灯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其它诉讼费565.60元,由原告李金灯负担。
审 判 长 陈怡波 审 判 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
书记员:王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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