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东虎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侯金英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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