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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道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赵明华
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刘道友

原告李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赵明华(系李某某儿媳妇),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道友,公务员,现住隆化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道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华、李兆荣,被告刘道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居住,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原、被告现居住状况已形成多年,地势低矮,在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时,既要维护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不受侵害,合理规划、协商解决。原告在被告及其家人不同意情况下,为防止雨水浸泡房屋单方改变通行、排水现状的行为欠妥;另被告刘道友没有实施妨害行为,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居住,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原、被告现居住状况已形成多年,地势低矮,在处理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时,既要维护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不受侵害,合理规划、协商解决。原告在被告及其家人不同意情况下,为防止雨水浸泡房屋单方改变通行、排水现状的行为欠妥;另被告刘道友没有实施妨害行为,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由德伟
审判员:赵国文
审判员:冀晓宇

书记员:鲁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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