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计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生与被告刘某某、付某某、第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计生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计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计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计生负担。
审判长 樊永成
审判员 李艳敏
审判员 李红高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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