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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吴某某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经承德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介绍,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吴某某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原告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退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原告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退还原告李某。

审判长:刘磊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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