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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段玉洁(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白某某

原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段玉洁,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张梅燕),农民。
被告白某某(白继红),系张某某母亲。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段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某某所举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某某亦承认借款事实,借款应予返还。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数额未超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息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为原告李某某出具书面保证,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白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267元。
被告白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待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某某所举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某某亦承认借款事实,借款应予返还。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数额未超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息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白某某为原告李某某出具书面保证,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白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267元。
被告白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待履行时一并给付。

审判长:宋霄燕
审判员:庞颜玲
审判员:葛扬扬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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