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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克山县金某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xx。
被告克山县金某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
负责人孟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克山县金某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克山县金某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黑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依据上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可由其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晓伟

书记员:李莹 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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