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相萍,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辉,黑龙江省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诉称,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拆迁安置手续及房屋。事实和理由:位于工农区43委6组一处平房,面积56.25平方米,系双方母亲购买,因为李某是残疾人,将购买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现该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李某曾要求李某交还拆迁安置手续材料,但其拒绝并打算将评估单出卖,故李某诉至本院。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座落于鹤岗市工农区43委6组,该房屋现未拆除亦未拆迁安置,且李某当庭明确表示要求李某返还该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和评估单,故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冯冰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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