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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李某甲,女。
原告李某已,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系三原告姐妹。
原告李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楠,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新宇,该局法制股长。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已、李某丙诉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李某已、李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峰
审判员 赵玉来
审判员 孙志国

书记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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