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继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国全(曾用名田国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铁、孙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永兴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昊方名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石金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艺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丰泰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马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亲光,男,其它信息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利诉被告田国全、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利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00元,减半收取1,17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辛麟
审判员 赵丹阳
审判员 杨永龙
书记员: 范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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