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杨喆涵
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李某。
原告:杨喆涵,系李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杨喆涵母亲。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杨喆涵与被告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杨喆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杨喆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建生
书记员: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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