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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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