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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定市秀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程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秀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王永强(河北博胜律师事务所)
赵云昌

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10月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程浩,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秀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康玉英,经理。
被告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程纪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昌,男,1977年10月生,汉族,公司生产部运行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定市秀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于庭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任飞

书记员: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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