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某
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杜金花(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玉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代理人杜金花,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15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辽HXXXX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刘某某向我院提供现金6万元担保款,申请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辽HXXXX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15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辽HXXXX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刘某某向我院提供现金6万元担保款,申请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辽HXXXX小型轿车一辆。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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