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某,男,满族。
委托代理人:杜丽萍,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为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玉某负担。
审判员 王淑平
书记员:牟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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