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
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大全,系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志水。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晶,男,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闫喜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二克浅镇。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
委托代理人马若峰,系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何某某诉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村民委员会、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梁明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大全,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曹晶、闫喜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原良种场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分得土地,并有承包台账备案记载,且作为良种场村权利义务继承方的二克浅村村委会也予以认可,二原告与原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关系合法有效。原良种场村村委会将120亩低洼地无偿承包给被告于某某用于植树造林,其合同内容和其履行效果侵害了二原告于1998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二克浅镇良种场村村委会在原有的发包土地上又为被告于某某设立了林地承包权,间接地调整了二原告的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该林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原告依法取得承包土地部分被被告于某某用于植树造林,且被告于某某无合法有效的依据证明在二原告承包土地上设有相应的用益物权,该部分被侵占土地被告于某某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于某某与原讷河市二克浅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现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村民委员会)2001年1月1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何某某土地4.98亩(4981.4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梁明山
书记员:谷艳波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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