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李现军
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李某某(李现军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职工。
被告豆艳霞(窦艳霞,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窦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革、被告窦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时间归还原告借款。除了归还部分外,下欠原告55000元,至今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应予支持。因被告二人是合伙关系,依法应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窦艳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0年12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时间归还原告借款。除了归还部分外,下欠原告55000元,至今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应予支持。因被告二人是合伙关系,依法应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窦艳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0年12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审判员:李红高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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