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赵连义,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铁厂。
法定代表人吕春风,该厂厂长。
地址涉县更乐镇。
委托代理人彭少武,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连义、天津铁厂、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连义、天津铁厂、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佳佳
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
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
书记员: 赵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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