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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土产回收总公司、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土产回收总公司
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土产回收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新兴大街中段铁路道东。
法定代表人王建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邯郸市物资局院内二楼,现因拆迁无具体办公住址。
法定代表人马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土产回收总公司、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武文杰
审判员:赵航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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