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
负责人陈瑞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才,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银山 审判员 于长春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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