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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淑香诉被告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淑香
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祁某某

原告:李淑香,住隆化县。电话:150XXXXXXXX。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电话:159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香诉被告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长:黄洁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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