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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淑芹与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唐山矿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继武,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芹与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淑芹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淑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李淑芹负担。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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