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珍
王凤云(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
张强
高某某
高中岳
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淑珍。
委托代理人王凤云,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
被告高某某。
被告高中岳。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高某某、高中岳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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