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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淑文与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文,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被告李国军,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李淑文诉称:我与李国军是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李国军的儿子要买房屋,向原告借款八万元,并于2016年2月14日给出具了借条。我与被告已不在一起居住,我向被告的儿子索要,其儿子说是被告所借,拒绝偿还。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李国军偿还借款8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李国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国军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伊春区,应将此案移交给伊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淑文与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军的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是伊春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李国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伊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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