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康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康某某康保镇西径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爱忠,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康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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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雪平 审判员 焦志华 审判员 安元星
书记员: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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