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李小艳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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