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李泽全
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全,男,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屯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李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屯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后屯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未出庭质证。
经本院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7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2006-2015年0.5亩土地补偿款4500元及一次性的土地补偿款6610元共111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返还0.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土地补偿费1111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2006-2015年0.5亩土地补偿款4500元及一次性的土地补偿款6610元共111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返还0.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土地补偿费1111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民委员会担负。
审判长:辛弼先
审判员:孟凡洪
审判员:周建春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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