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旺香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农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谭晓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通城农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杜旺香陈述原告李某某已于2015年11月16日死亡。本案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经查,杜旺香的外舅祖父无第一、二顺序继承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已故,依法予以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李某某与通城农商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褚毅君 审判员 张阳先 审判员 谢卫东
书记员:李林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