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双,来凤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蹇新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克昌
书记员: 向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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