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立刚,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某栅子乡歪脖沟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某栅子乡歪脖沟村。
负责人任义德(×××),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书记员:刘丽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