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李卓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立强、被告李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诉称,李某3与李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1,2012年4月13日李某3与被告李某2在雄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某1由李某3抚养,被告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李某118周岁止。但被告李某2在离婚后,至今未支付约定的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36000元(2012年4月14日至2018年9月14日)
被告李某2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离婚后我给了一年多的抚养费,至李某3结婚后,不让我看小孩了,我就没有再给。我一次性给不了这么多钱,我打算5年内分10此给清。
经审理查明,李某3与被告李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1,2012年4月13日李某3与被告李某2在雄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某1由李某3抚养,被告李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李某118周岁止。但被告李某2在离婚后,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后不再支付。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主张支付了一年多抚养费,原告不认可,只认可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3与被告李某2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费义务,于法有据。被告主张支付了一年多的抚养费,原告不认可,只认可两个月的抚养费,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只能以原告认可的被告已支付两个月的抚养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6月14日后的抚养费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2给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用35000元(2012年6月14日至2018年9月14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某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338元,原告李某1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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