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原县昌盛西街汽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玉才,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原县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因需继续准备证据,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树
书记员: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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