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魏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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