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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煤管局离休干部,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聂晨、被告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座落于地煤平房7-1系被告贾某某与徐秀香婚后共同购买,应认定为贾某某、徐秀香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置换为正泰里惠民园小区414楼2单元201室和1204室,置换后的房产亦应为贾某某、徐秀香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被继承人徐秀香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对其自己的房产份额进行处分,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徐秀香去世后,正泰里惠民园小区414楼2单元201室和1204室中属于徐秀香的房产份额,应按徐秀香遗嘱的意思由原告李某某继承。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先析产再继承及没有产权登记不能继承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置换后的两套房产面积相同,且征询被告贾某某的意愿(愿意居住于惠民园小区414楼2门201室)后,本院确认座落于惠民园小区414楼2门1204室由原告李某某继承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小区414楼2门1204室房屋由原告李某某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5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座落于地煤平房7-1系被告贾某某与徐秀香婚后共同购买,应认定为贾某某、徐秀香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置换为正泰里惠民园小区414楼2单元201室和1204室,置换后的房产亦应为贾某某、徐秀香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被继承人徐秀香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对其自己的房产份额进行处分,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徐秀香去世后,正泰里惠民园小区414楼2单元201室和1204室中属于徐秀香的房产份额,应按徐秀香遗嘱的意思由原告李某某继承。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先析产再继承及没有产权登记不能继承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置换后的两套房产面积相同,且征询被告贾某某的意愿(愿意居住于惠民园小区414楼2门201室)后,本院确认座落于惠民园小区414楼2门1204室由原告李某某继承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小区414楼2门1204室房屋由原告李某某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5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1150元。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韩丽
审判员:王志强

书记员:贾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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