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
唐利斌(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永辉花园门口。
法定代表人:马民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利斌,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瑞和被告鸿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利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1日起偿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0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1日起偿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1日起偿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40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1日起偿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宗凡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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