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鹤运,系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肖海波,系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栾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经与被告栾某某对案件涉及的《共同经营合同》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栾某某起诉的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宪波 审判员 李 瑶 审判员 沈会丰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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